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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显示,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该“标准”首次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测要求。建材行业资源化利用飞灰也将遵循此“标准”。
飞灰,即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目前,伴随着生活垃圾焚烧,产生了大量富集重金属、可溶性氯盐、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焚烧飞灰。
将飞灰资源化利用是处理飞灰的一种极为环保的方式,即通过高温烧结、高温熔融、水泥混凝土生产等过程,使飞灰或其预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固化稳定化、二噁英分解,并将其作为产品生产的替代原料的过程。目前,在建材领域,可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以及作为替代原料用于免烧砖、水泥混合材、混凝土掺和料等建筑材料的生产,来资源化利用飞灰。
“标准”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过程的污染控制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生产的熟料产品的重金属浸出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GB30760)的要求。
飞灰作为替代原料用于免烧砖、水泥混合材、混凝土掺和料等非高温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之前,应按照对飞灰进行二噁英解毒预处理,即飞灰二噁英高温熔融分解处理设施应配备进料量、温度、熔融时间、通气量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飞灰二噁英低温热解处理设施应配备进料量、温度、翻转速度、停留时间、通气量与设备内各位置气体浓度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飞灰二噁英解毒预处理对飞灰二噁英的分解去除率应达到99%以上,且经过二噁英解毒预处理后产物中残留二噁英含量应低于50ng-TEQ/kg;飞灰高温熔融分解和低温热解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飞灰送至厂外进行处理处置的,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生产产品的重金属浸出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GB30760)的要求。
飞灰作为替代原料用于建筑材料生产过程时,除满足规定的重金属浸出浓度外,还应保证氯含量满足建筑材料生产原料和工艺的控制要求。
飞灰高温处理得到的玻璃体、烧结陶粒等中间产物,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299)方法制备的浸出液中,重金属砷、铅、铬、锌、铜、镍、镉、锰的浓度不得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III类水的浓度限值。飞灰高温处理得到的玻璃体、烧结陶粒等中间产物,只能用于建筑材料生产,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标准”中未涉及的飞灰资源化产物的属性判定,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的要求进行评估。当飞灰的资源化工艺、主要原料改变时,应重新对其资源化产物的属性进行判定。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飞灰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飞灰预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飞灰填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等。
“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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